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晚报记者 邢进
本报讯 35℃高温下劳动者户外工作,用人单位要发高温津贴。盛夏已至,昨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国家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适当津贴,津贴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订,以维护盛夏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到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取得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