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建立食品等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2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特别规定》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地方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管法定义务将被问责
《特别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食品等生产企业须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
《特别规定》表明,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这一规定义务,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