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A02版:中原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一根绳子能否治“狗患”
法官“知错就改”,善莫大焉
应早日终结
“被”时代的荒谬
话题:如此结果聊以自慰
广告
广告
广告
f0728xyth
广告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版面导航 |      
3上一篇  下一篇4      【打印】  
我省3年来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4921件(A06版)
法官“知错就改”,善莫大焉

□首席评论员 闵良臣

法官应该是神圣的,这不仅因为法官手中握有“生杀大权”,更重要的是,法官代表国家,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和谐社会的“保护神”。

然而,法官毕竟是凡胎肉身,难免也会犯错。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除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谨慎断案,同时也还要具有“知错必改”的精神。特别是对自己判错的案子,不仅要勇于承担责任,更重要的是要勇于纠正,还当事人一个公道。为此,河南省高院要求全省法官判案一定要“知错就改”,不能借口一审二审有既判力,一概“维持原判”,对错判也不予改正。

一名法官判错案子,无论如何都不是光彩的事。更重要的是,判错案子,受到更大伤害的是案子的当事人。医生错判病情会死人,而法官错判案子同样会死人,即使死不了人,也给当事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会毁了他们一生的前途。

因此,身为法官,若能做到“知错就改”,从某种意义上说,与判案能力同等重要。而只有不怕揭丑,有错必纠,我们的审判工作也才能得到有效提高。

法官办案虽然有法可依,但办案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错综复杂的情况,再加之受到法官自身能力所限,出现某些差错不足为奇。关键是我们的法官要一切从当事人的利益着想,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将心比心,发现差错,及时纠正。而主动纠正判案中的过错,不但不会丢法院和法官的面子,而且还会提升法院和法官在世人眼中的威信。

自然,要我们的法官真正做到“知错就改”,关键还要从确保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入手,建立健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执法过错,提高司法公正程度,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