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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中原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官员渎职仍留任原职所为何故?
“黑摩的”咋治理?
依法治理“黑摩的”
借鉴安阳做法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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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渎职仍留任原职所为何故?

2008年,山东德州乐陵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的一二把手因环境事故,被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公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但免除两人刑事处罚。至今,张国双、董艳霞一直留任原职。当地官员在接受采访时说:“咱们这一大帮人,还指望着那边收费。没了她们,咱们整个局都瘫痪了。”

(11月29日《山东商报》)

双重尴尬让谁蒙羞?

尽管有律师认为“继续留任不违法,因为目前还无法可依”,但是“有罪”与“留职”之间,反差毕竟太大。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都应该算是官场的灰色事件。其中最大的“灰”,是暴露了环保部门在行使职责时面临的两个尴尬。

第一个尴尬,是执法过程中恪守法规的部门职责,与来自地方政府微观利益的选择之难。发生了环境污染案件,按照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但是个别地方政府可能因为违法者是当地的“纳税大户”而干涉执法,这样的事屡见不鲜。

第二个尴尬,是执法与“养人”之间存在的巨大矛盾。“咱们这一大帮人,还指望着那边收费。没了她们,咱们整个局都瘫痪了。”这话说出了执法、收费罚款、养人之间的尴尬联系。个别职能部门的不少岗位沦为养人的“饭碗”,也是事实。

如何疏解这两个“活生生”的尴尬,当事职能部门和相关方面均应反思。马龙生

实质是在鼓励犯罪

获罪官员留任的原因很雷人:当地官员的解释是,因为环保局离不开她们,否则“就没法转了”。所谓的“没法转了”,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因渎职获罪的一二把手如今还是环境监察大队的领导,且掌握环保行政处罚的大权,“还指望着她们收费”。这才是点睛之笔、问题所在。换言之,这两个人虽然犯有渎职罪,但能罚款、能创收,对单位而言实在是有用之才,特殊“人才”一定要特殊照顾才行。

现实如此怪诞并不奇怪,渎职获罪留任原职和曾经招致众口嚣嚣的贪官领工资一样,都是执法的选择性失明。但是,如果官员能创收就可以法外开恩、犯错也能留任原职——如果这样的理由和解释可以说得通的话,我们大约也可以理解当地为何会出现环保监测不力的局面了:着眼于罚款的处罚,是最无力的处罚;而留任原职的负激励效应,会更让人对污染企业网开一面,认为罚完款便万事大吉。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根据律师的解释,因为渎职获罪者是事业单位职工,“继续留任不违法”,这样的尴尬和无奈真是叫人窝火。不过,按照有关法律和最高检对企事业单位渎职犯罪的解释,这样的渎职犯罪,无论如何也应该停职,职务和工资降低。而以创收的名义来让渎职者留任原职,是在不折不扣地鼓励渎职和犯罪。在媒体的报道跟进之后,对此状况,当地相关方面不能不查。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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