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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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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

中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

牟防易缴决字〔2014〕第05号

河南汇银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0年建设的位于中牟县青年路东段南侧、解放路东侧的汇银·怡和苑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29765.63平方米。在未办理人防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主体已竣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且已失去人防工程的结建条件。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之规定。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办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892968.9元,由政府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或者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预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办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1月6日

地址:中牟县行政审批中心大楼

908室 电话:6216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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