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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个人信息”修改为“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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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让“权利宣言”更好为百姓说话
建议将“个人信息”修改为“个人信息权”

法典,是权利宣言。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3月10日上午,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河南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围绕与公民权益密切相关的制度设计,代表们踊跃发言,积极建言献策。

谢经荣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编纂民法典 具有里程碑意义

谢经荣表示,民法典是规范大家生活交往行为的一个大法,与每个人有关。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法律走向成熟的标志,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

谢经荣认为,一是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心愿,编纂民法典已经走过63年历程。二是民法总则草案经过广泛讨论,其编纂条件是成熟的。三是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结合。一方面,民法总则草案不仅对民法通则的许多条文作了吸收,而且对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了部分吸收并上升为法律条款;另一方面,根据社会经济实践的发展,民法总则草案又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前瞻性。四是既借鉴了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但又并非完全照搬,而是在法学理论上作了诸多创新。五是回应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

谢经荣建议,房产是家庭的重要财产,业主委员会在房产使用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就目前来看,许多与物业有关的问题都是由于业主委员会地位不明确造成的,建议将业主委员会定义为非法人组织,让其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应加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

储亚平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编撰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牵扯利益众多,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系统工程。”储亚平说。

储亚平认为,编撰民法典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民法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中具有统帅性、纲领性作用,其质量高低决定着民法典编撰工作的成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制定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针对民法总则草案中提到的被监护人财产保护问题,储亚平提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监护之前,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登记造册,并向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部门备案,监护关系终止时,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清算,监护费用可以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扣除。监护人根据其财产状况可请求被监护人支付必要的监护报酬。应进一步明确监护人、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加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

建议加强个人信息权保护

蔡宁(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蔡宁说,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着统率性、纲领性的作用,是民法典的大纲。草案内容符合我国国情,是一部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

关于对草案修改,蔡宁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关于自然人死亡的宣告申请。根据草案第四十七条,自然人死亡宣告申请只能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建议该条增设第三款,规定:“自然人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各种原因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的,由该自然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第二,关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未将其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即“个人信息权”。同时,草案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列举具体人格权时,未把“个人信息权”列举出来,不利于对个人信息的全面、有效保护。建议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将“个人信息”修改为“个人信息权”,并纳入第一百一十三条列举的具体人格权类型之中。

朱正栩(全国人大代表,宝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闹店镇法庭庭长)

建议将诉讼时效修改为5年

朱正栩认为:“这个草案一是吸收了我们30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二是很好地回应了时代需求。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自然人制度、监护制度,修改了诉讼时效等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对各类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

朱正栩也提了两条建议。

一是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暂时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临时监护措施并依法指定监护人。其中第二款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朱正栩认为这里表述的“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应该修改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未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二是关于诉讼时效。朱正栩说,鉴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认知程度,建议将诉讼时效修改为5年。

李海燕 (全国人大代表,周口科技职业学院院长)

尽快审查修订职业教育法

李海燕建议,第一,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绝大多数都不具备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建议修改为年满二十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二十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二,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应注明紧急救助行为人因受助人故意诬陷,恶意诉讼,受到损害可向其主张名义侵权,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以此对见义勇为的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

第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快现代职业教育法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可以说对现如今职业学校应用人才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建议尽快重新审查和修订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推动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

朱文臣(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辅仁药业集团董事长)

民法典编纂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朱文臣表示,作为民法典的总则,历经四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权利法”色彩愈发明显,呈现多个亮点。如“胎儿享民事权可继承遗产”“民事诉讼时效两年改为三年”“失能老人等建成年监护制度”“未成年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损害环境须恢复原状的绿色条款”等均是对个人自由平等、私有财产权,以及契约精神的体现和延续,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

朱文臣表示,现在总则的体系已经做好,但由于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存在主体多元化、法律渊源众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多且复杂等问题,并未形成系统。下一步要做好整合工作,包括消除各法律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的漏洞、做一些新规范的创造。

此外,我国的民法典编纂,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反映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要求,特别是要注重法治精神、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的培养。

郭振甫(全国人大代表,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民法总则必须要有前瞻性

郭振甫表示,制定民法总则对于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当前的民营企业无论是在数量、纳税、就业上,还是在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技术创新、发明专利、新产品等方面都占据很大分量。但目前民营企业还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竞争平等性方面都有差距,民法总则草案对民营企业合规合法经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能有效保护他们的权益。

民法总则必须要有前瞻性,但当前仍有以自然人户籍登记地居所为设定住所的表述,“户籍”这个带有典型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出现,意味着以后很多城市居民还要回到以户籍为主导模式下,回原户籍办理各种证明。建议将“户籍”类的表述删除掉,用“自然人以经常居所为住所”表述代替,这样能预防把户籍制度带入民法总则而带来一系列不利后果,缓解以户籍为基础的身份歧视。

王馨(全国人大代表,新野县城郊乡马营村村民)

应当明确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地位

王馨建议,在第一章基本原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即“本总则所称民事主体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三十条中规定,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王馨说,如果监护人不执行遗嘱,不愿意当监护人的,该怎么办?王馨建议,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地位是否优先于前面规定的其他监护人应当予以明确。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通过遗嘱指定同事或朋友等当监护人的,如果未成年人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争当监护人,该怎么办?应该明确为“未成年人的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而且这个监护人本人也愿意当监护人的,他应当优先于未成年人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王馨还认为,第三章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有“设立”两个字,在第三款中有“成立”两个字,在这里成立、设立应该没有区别,建议统一表述。

姚忠良(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白象食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建议修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要件

姚忠良在发言时围绕民法总则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民法总则草案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中建议把“不得违反法律”这六个字删除,这里不必做特殊规定。

第二,民法总则草案第9条,处理民事关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把法律法规中的“法规”去掉,修改为“依照法律”。

第三,民法总则草案中第14条,涉案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登记的时间为准。建议将“以登记时间为准”修改为“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

第四,民法总则草案第20条第二段,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建议将16周岁以上修改为15周岁以上。

徐晓(全国人大代表,开封城摞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加快推进新兴业态的立法

徐晓建议,一是加快推进新兴业态的立法工作。

近年来网络专车、共享单车、网络购物、在线外卖、在线家政等新兴行业极大地方便了民众的工作和生活。

在这些新兴业态快速发展便民的同时,因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约束带来的新兴业态的一系列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加快推进新兴业态的立法工作,明确平台运营方、商品提供方、安全监管方等各方的法律责任,推进新兴业态的健康规范发展。

二是建议尽快制定反校园暴力法。

据统计,自2013年至今,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100件校园暴力案件当中,造成人身伤害的高达88%。校园暴力屡禁不止就在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简单的行政性处罚多,而且与之相关的条款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反校园暴力法,通过立法的手段来遏制校园暴力,依法保护中小学生的身心安全。

赵剡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

建议加大对民法总则的宣传力度

赵剡水在发言中提出三条建议。

一是第二十九条“监护人可以由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建议增加“除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外的内容,即经协议确定监护人的适用范围,界定在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被监护人”。

二是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建议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农民权益,特别是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事件屡有发生,因此要增加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

三是建议加大对民法总则的普及宣传力度。如何让大家知道并运用现有的法律条文,对人们遵法守法非常重要。建议在制定完《民法总则》后,要将其作为一项全民工程,利用各种方式、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建议要及时制定配套措施,把其他与《民法总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尽快修改。

郑报融媒记者 裴蕾 李娜 王继兵 刘俊礼 覃岩峰 徐刚领 石闯 王译博/文 马健 宋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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