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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款范围或数额尚未明确 能否主张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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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款范围或数额尚未明确 能否主张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A公司工程,尚未完工,工程双方均尚未结算。B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B公司对其应取得的工程款享有涉案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释疑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陈迪认为,按照《最高院案由规定》,可以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独立案由提起诉讼。但本案中B公司仅请求对其应取得的工程款享有涉案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进行确认,诉讼前、诉讼中都未明确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和支付义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①附从性,随着主债权的产生、存在、转移和消灭;②追及性,无论权利客体辗转于何人之手,优先权人均可追及受让人行使权利;③物上代位性,优先权人对债务人因其标的物的变卖、租赁、灭失毁损而取得的金钱或其他物,同样可以行使权利;④不可分性,优先权人的权利存在于整个标的物上,不因债权额低于标的物的价值而对标的物进行分割。

依据我国《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不支付的,除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就发包人所欠工程款金额范围内对其所建工程享有的法定优先权。

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尚未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涉案工程亦未完工,在A公司是否拖欠工程款、欠付工程款数额不明确的情况下,B公司单独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认之诉,并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随着欠付的工程款而产生、存在、转移及消灭。本案现A公司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的范围不明确,所以不能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单独进行确认。

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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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426 2017-03-14 00:00:00 二 欠付工程款范围或数额尚未明确 能否主张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KeywordPh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