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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9日上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绪义抢劫运钞车案,对被告人李绪义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 判决认定,2016年9月7日上午,李绪义驾驶运钞车,与押运员宋某某、刘某某,携款员席某某、白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分行调款人民币3500万元,其间,李绪义伺机从该行工作人员处索取了塑料胶带。在解款返回中国农业银行大石桥支行的途中,李绪义以堵车为由,改变规定的押运路线,驾车至僻静处停车,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体威逼宋某某等人。宋某某等人见其“持枪”未反抗,李绪义将宋某某、刘某某携带的霰弹枪夺去,威逼车内人员相互用胶带捆绑双手后,驾车至大石桥市丰华颐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场,劫取人民币600万元后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李绪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运钞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在抢劫过程中未使用严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犯罪所得在短时间内被全额追回,其近亲属有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行为,本人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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