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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如何告?确保“告官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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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如何告?确保“告官见官”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再立“规矩”

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原告资格和被告资格等进行界定,并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登记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义

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诉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即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明确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效。即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确保“告官见官”。即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明确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明确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

“司法解释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

为了防止行政诉讼中的“滥诉”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包括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江必新表示,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有利于遏制对可诉行政行为把握不准、错误理解立案登记和诉权滥用的现象,提升行政诉讼救济渠道的实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职业打假人”告官受限

“在司法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性案件数量激增。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江必新说。

司法解释界定了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原告资格方面,明确了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债权人的原告资格、非营利法人的原告主体资格和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在被告方面,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被告资格、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

其中,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江必新表示,司法解释对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进行明确,有利于遏制此类人为制造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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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537 2018-02-08 00:00:00 四 “民告官”如何告?确保“告官见官”KeywordPh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再立“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