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A03版:政事 重点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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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如何处理查封 扣押的被调查人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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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市纪委监委查处了一起公职人员为黄赌毒场所充当“保护伞”的案例,审查调查期间,监察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了该公职人员名下的涉案财物。被审查调查人交代违纪违法事实的同时表示,这些财物中有他的工资等合法收入。目前,纪委监委对该公职人员的审查调查已经结束,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经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那么监察机关没收的这些财产,该如何处理?

答:监察法明确规定,对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以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移送登记表。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机关应将未认定的涉案财物退回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可以依法予以没收、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的合法财物,将原财物予以归还,原财物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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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报复陷害控告人

该如何处理?

近日,上街区纪委监委在对某机关干部马某的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后,马某通过各种途径对控告人报复陷害。对于马某报复陷害控告人的情形,监察机关如何处理?

答:控告权、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主要包括监察对象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实施报复陷害等行为。实践中,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打击报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污蔑陷害,围攻阻挠,谩骂殴打,无理的调动工作,压制提职晋级和评定职称等。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监察机关应该依据上述规定,对马某严肃处理。

另一方面,监察法也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做出了规定。这主要是指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告发陷害监察对象,意图使他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为。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既包括以使监察对象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也包括以败坏监察对象名誉、阻止监察对象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为目的而诬告其有违法违纪行为。对于控告人、检举人、证人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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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29 2018-07-19 00:00:00 四 AKeywordPh监察机关如何处理查封 扣押的被调查人涉案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