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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为避免监察人员违法干预案件、打听案情作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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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是某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某日,多年同窗好友李某请小王帮忙打听某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案件进展情况,并请其为被调查人说情。小王当即拒绝,表示这是违纪违法行为,也请李某理解和尊重自己的工作。那么,监察法为避免监察人员违法干预案件、打听案情作何规定?

答:为完善过程管控制度,避免出现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等问题,《监察法》规定了办理监察事项报告备案的工作制度。

一是对监察人员干预案件的处理。对监察人员在线索处置、日常监督、调查、审理和处置等各环节有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组织反映。二是对监察人员违反规定接触有关人员的处理。知情人既包括共同办理该监察事项的其他监察人员,也包括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其他人员。对以上两种情况,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同时,对于上述违法干预案件、打听案情的监察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监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严于律己,遵守工作纪律,其亲友、同事也应给予理解和尊重,这才是真正的关心爱护。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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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对于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举报如何处理?

近日,上街区纪委监委在接访过程中,收到部分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的举报,其中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那么监察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举报如何处理?

答:人民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是监察机关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和渠道,明确监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监察机关主要受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对于其他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相应机关处理,并对举报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监察法对此问题作出了说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按照监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信访部门负责统一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报案、举报材料,逐件登记并分类摘要后,再按照程序报批后按照规定办理。“报案”,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向监察机关报告其知道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公职人员涉嫌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

二是关于报案或者举报的移送。主要有两层意思。对属于监察事项,但不属于该监察机关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监察事项,应当由别的主管机关管辖,应当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此外,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这样有利于保护报案人、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也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与职务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管辖监察事项的原则有明确规定,但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举报,本条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举报的监察机关未做限制,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任何层级的监察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至于具体归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由该监察机关收到报案、举报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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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358 2018-08-23 00:00:00 四 AKeywordPh监察法为避免监察人员违法干预案件、打听案情作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