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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管结合 骑车闯红灯逆行少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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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党员干部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2018年5月,高新区纪工委接群众举报,反映沟赵办事处某村党支部委员张某违规为其女儿操办婚礼,在某酒店宴请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共计20余人,收受礼金0.5万余元。几天后,又在村拆迁指挥部宴请亲属、村民等人,安排婚宴40多桌,收受礼金4万余元,两次宴请均未向村党支部报备。区纪工委经查证问题存在,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张某的违纪问题如何定性处理?

答:张某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五条明确: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新修订的《条例》将这一条款调整至第九十一条,并进行了修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张某身为共产党员,本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作为村党支部委员,更应该带头移风易俗,做“倡树文明新风,抵制大操大办”的榜样,却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女儿操办婚礼,邀请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和其管理和服务的村民参加,收受礼金4.5万余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违反党的廉洁纪律。鉴于张某在组织对其核查、审查期间能主动交代本人的问题,认错态度诚恳,高新区纪工委对张某收受的礼金予以收缴,同时根据张某违纪事实,结合张某的态度、悔过表现等情节,决定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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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款旅游 坚决说“不”

2018年5月,中牟县某局副局长张某带领50名党员干部到湖南韶山进行为期五天的培训学习。在培训第三天,张某接受部分党员干部的提议,擅自组织10名党员干部改变行程赴张家界景区公款旅游。对于张某等10人在培训期间改变培训行程借机公款旅游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给予何种处分?

答:党员干部培训途中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明确:“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之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第八章第一百零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个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张某等10人借培训之机,擅自改变行程到景区公款旅游,违反廉洁纪律,败坏了党员干部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负面影响。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给予其他9人警告处分,并责令参加公款旅游人员退缴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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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344 2018-09-14 00:00:00 五 AKeywordPh严禁党员干部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