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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动中原的“红”“黄”“蓝”
党员干部要服从组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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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党员干部要服从组织决定

今年1月,根据J区组织人事调动安排,区执法局党组经过班子会议集中讨论,决定办公室主任刘某到F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担任副队长,任期2年。刘某却以局机关办公室事务比较复杂,一时无法脱身,且自身无执法中队工作经验为由,迟迟未到既定岗位报到。对刘某这一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党员干部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等决定的行为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扩大了适用情形,将“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修改为“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并增加第二款规定;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党章第三条规定,“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一些党员干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人事安排、工作分工、任务分配等决定,导致决而不行,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损害了党组织威信,对这种行为如不严格纪律约束,党就会失去战斗力、凝聚力和向心力,成为一盘散沙。

刘某不执行组织人事调动安排,J区纪委给予刘某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即刻到组织安排岗位报到。

B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搞“小圈子”

陈某,B市某局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性格外向,喜好张罗事,在老乡之中颇有人望。某次在洛阳的老乡聚会上,有人提出,现在没有一个固定组织,大家日常联络不太方便。陈某便主动提议成立洛阳老乡联谊会,由他本人担任会长。没过多久,老乡联谊会正式成立,但一直未登记注册。老乡会成立后,组织了多次大规模的聚会活动,产生较大影响。请问陈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陈某提议成立老乡会并由自己担任会长,多次组织老乡聚会,系违反组织纪律行为。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规定。根据该《通知》,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本案中,在陈某看来,组织老乡联谊会,或许只是为了方便交流,并不算什么“大事”,殊不知,他已经违反组织纪律。B市纪委根据《条例》规定,经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某党内警告处分。

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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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655 2018-12-06 00:00:00 四 党员干部要服从组织决定KeywordP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