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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2178件 处分28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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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对党组织要忠诚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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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不是违纪“挡箭牌”

D市H局准备举办局系统秋季运动会,运动会前,局党组研究决定,从业务经费里拿出3万元为局机关人员购置30套运动服,以便激励更好参与。有人指出,这样的行为违规违纪了,但局党组大多数成员认为,这是集体决策,组织不会追究。这种拿集体决策当“挡箭牌”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该局党组的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存在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条明确: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2018年新《条例》以列项形式作了规定,并增加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和“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两种情形。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旨在防止“一言堂”“少数人说了算”,避免在重大问题决策上的失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然而在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把集体决策当作违纪违法的“遮羞布”“挡箭牌”。此次《条例》对“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就意味着有了纪律惩戒的刚性约束,无疑将为那些企图以集体研究为掩护谋一己之私的人敲响警钟,督促他们及时打消邪念,远离纪律红线。

该局党组借集体名义决策,虽然这种行为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存在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2018年11月,经D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对H局5名领导作出处理,党组书记、局长赵某和副局长宋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他3人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涉及资金3万元责令全部退还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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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X市D村村民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2015年7月,章某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党组织对其进行考察的过程中,他未将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情况向组织反映;2016年7月和2017年7月,在其分别转为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时,他都未向党组织说明此问题。对于章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党员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三条明确: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对党组织忠诚老实。在党组织面前,党员干部不能隐瞒自己,不能信口雌黄。党员、干部应该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

根据有关规定,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重大问题,一般应对该党员予以党内除名;对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良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留在党内,以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量纪,酌情给予党纪处分。

章某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所在党支部经研究并报请乡镇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章某党内除名处理。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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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954 2019-01-10 00:00:00 四 AKeywordPh集体决策不是违纪“挡箭牌”党员干部对党组织要忠诚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