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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警方“雷霆11号”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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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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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是S区某局党员领导干部。近日,马某的亲戚王某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马某受王某的家人请托,在案件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多次托人找到案件的相关经办人打听案情,希望对王某从轻处理。针对马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吸收了2010年《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三)项“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的内容;2018年修订在第一款增加“打听案情”。

马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出于私情,向有关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影响了执纪执法和司法工作,违反了工作纪律。鉴于马某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马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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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B区H村的安置小区邻接城市公园、商业综合体及交通主干道。2018年初,H村委会拟对其管理的安置小区配套商业街进行招商,消息一经发布前来商谈的商户络绎不绝。商人毕某通过正常渠道未能租到商铺,便向其老同学、时任辖区办事处主任的单某寻求帮助。通过单某打招呼,毕某以低于市场价承租到商铺。2019年初,B区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对于单某的举报。那么,对于单某的做法,应给予何种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吸收了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七条的内容,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竞争经济、信用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行为。

近年来,农村集体资产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盘活用好农村集体资产,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党员领导干部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变相提出要求,是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不但影响农村集体资产的正常经营活动,给集体资产造成损失,也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既是严管更是厚爱。

单某碍于人情,干预和插手集体资源的租赁事项,违反了工作纪律。B区纪委对单某的违纪问题进行审查后,根据其违纪事实和情节,经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单某党内警告处分。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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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12 2019-05-16 00:00:00 四 AKeywordPh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