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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群众钱款 村民组长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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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村务公开 党纪不留情

G区某乡大王庄村,三个月前中断了对该村的财务支出、低保金发放、发展党员情况等项内容的公示,村里的村务公开栏成了“摆设”。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区纪委监委成立督查组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问题属实。那么,对大王庄村三个月来不按照规定公开村务的行为,应作何处置?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定,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的内容、公开范围、程序等事项进行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大王庄村近三个月来没有按照规定公开村务内容,侵犯了群众知情权。该区纪委监委按照注重抓早抓小的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该村党支部书记王某进行了诫勉谈话,给予村委会主任王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该村如实及时公开需公开事项。

B

王某是X市N镇Y村党支部委员、第四村民小组组长。2015年4月,河道清淤土方占压Y村四组37户群众耕地,清淤土方被王某卖到某窑厂得土方款共计32600元。钱款原本应该分给四组群众,王某却一直将钱款扣留。四组群众从2015年至2018年多次到市、镇信访部门上访。直至2019年1月,在N镇纪委的监督下王某才将32600元土方款发放给群众。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003年《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内容;2018年修订,增加规定第二款“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部分基层干部心存侥幸、顶风违纪,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剥夺了群众的获得感,挥霍了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

王某身为该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权违反群众纪律,无故长期拖延群众钱款,情节较重,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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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576 2019-05-23 00:00:00 四 AKeywordPh不按规定村务公开 党纪不留情拖欠群众钱款 村民组长受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