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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搬照抄”式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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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D市X镇群众计生奖扶工作具体负责人,工作作风漂浮、政策把握不准,2018年10月,林某未与市卫计委积极沟通,无故让办事群众4次提供证明材料,致使超过规定办理时限。对于林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本条为2018年修订增加的条文,是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作出规定,具体表现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行为,或者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行为,或者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行为,以及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行为。存在上述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从某种意义上讲,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危害更甚于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它们就像一堵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同人民群众分隔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党中央严格抓八项规定落实,全党上下纠正“四风”取得重大成效。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积习难改,新的隐形变异问题时有发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表明“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为从严查处规避组织监督、隐形变异的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不仅要从思想上作风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而且要从制度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扫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

林某,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慵懒无为、效率低下,致使超过规定办理时限,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经D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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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诉

2018年10月底,Z市某镇党委副书记程某在酒店为儿子办结婚酒席,邀请乡镇干部、村干部以及辖区内的企业负责人等近700人参加,违规收受礼金35万余元,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市纪委常委会经会议研究,给予程某撤销党内职务、降级政务处分。程某对处分不服,他应该怎么做?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删除了2003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内容;为切实保障党员权利,2018年修订增加第二款,规定“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根据党章第四条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

2018年12月,程某向Z市纪委提出申诉。Z市纪委经过复议、复查,认定原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决定维持原处分决定。程某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和开导,表示接受处分决定并积极整改。郑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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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84 2019-06-20 00:00:00 四 AKeywordPh“照搬照抄”式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