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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备受社会关注的疫苗管理法草案25日第三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拟实行目录管理 疫苗是预防疾病最有效的武器,但也会发生极低概率的严重异常反应。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另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应当及时、便民、合理”也被写入草案三审稿。 疫苗有关信息公开将进一步完善 疫苗批签发制度被视为质量保证的“基石”。这是一项国际通行的生物类制品监管制度,指的是对获得上市许可的疫苗类制品等,在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由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样品检验等监督管理行为。 此前,批签发结果等依法应向批签发申请人公开。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除批签发机构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供公众查询。此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更新后的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 拟允许委托生产,但设定严格条件 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和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范围需要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过草案三审稿规定的疫苗委托生产依然是有条件的,是从严的,比如必须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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