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A03版:政事 重点 上一版3  4下一版
NEWS
香港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居前五 郑州进入前二十引领河南
为打造更好营商环境 不懈努力
商都论坛
A
      
返回主页 | 郑州晚报 | 标题导航 | 郑州日报      
上一期  下一期
干部人事档案不容许造假
A

2003年,Y市人事局党员干部张某,为了使自己的女儿能提早计算工龄而获益,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违规为女儿办理虚假招工手续,让时年15岁还在上学的女儿开始计算工龄。2008年,其女儿从学校毕业后,成为Y市一名“三支一扶”人员。为使女儿的人事档案完整,2011年,张某又利用职务便利,为女儿伪造了2009年至2011年工资异动审批表和工龄认定书等虚假人事档案材料。2019年5月,其女儿人事档案涉嫌造假问题被市委巡察组发现。那么,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将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增加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将“情节严重”的处分档次提高至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将2003年《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移至本条,增加规定为第二款,并作了部分修改;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坚决不放过。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反映了一名干部的成长轨迹,是全面了解评价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干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但是个别干部为了谋求职务的晋升,或为了给自身谋求更多的利益,在干部人事档案上做文章、动手脚,尤其是在“三龄两历一身份”上造假,是典型的违纪行为。

张某身为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女儿实施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是违反党的组织纪律的表现。经Y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相关部门对其女儿因人事造假所得利益进行纠正。

B

配合组织审查可从轻处分

2019年3月,Z区某村委会未经林业部门同意,在该村一组已经报批并规定过绿化比例的集体公墓用地上,施工建设挡土墙、守陵房、人行道等地面附属物,造成该处土地植被破坏。时任村委会主任的罗某应负主要责任。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期间,罗某主动配合,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被毁的林地植被,挽回不良影响。那么对于罗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置?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部分修改;2018年修订时,将2015年《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移至本条第(二)项中,并作了部分修改。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讲政治是根本要求。本条规定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更是教育、帮助和挽救。

罗某身为党员干部,在此案件中负主要责任,但鉴于本人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并采取措施有效挽回不良影响,可以从轻处分,经Z区纪委常委会议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罗某党内警告处分。

郑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静

3上一篇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1090858 2019-07-18 00:00:00 四 AKeywordPh干部人事档案不容许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