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16日专电 针对近来一些网站出现恶搞北京奥运会会徽、吉祥物的问题,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相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恶搞之风蔓延到北京奥运会会徽、吉祥物上,不仅亵渎了奥运精神,而且也是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侵权行为,北京奥组委将视事态的发展,保留对某些侵权行为人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权利。
据了解,一位网名叫“衰佐去边”的网民去年12月30日在某门户网站上发表了一张恶搞北京奥运会会徽的图片,从发帖者的描述来看,网民“衰佐去边”也只是转帖,并非原创。在恶搞者的“创作”下,原本蕴含浓重中国韵味的会徽完全失去了设计者想表达的舞动、奔跑的奥运精神。其中,代表男厕所的标识将会徽变成了灰黑色,下面的奥运五环标识变成了“男”字,女厕所的标识则更加离谱,给印章中的“京”字“穿”上了裙子。该帖子发表之后已经有千余人次点击,还被收藏进“精华”区,并且在该网站体育板块的首页放有图片链接。
此前,北京奥运会吉祥物也曾遭网民恶搞,有人对五个福娃的头进行了“换头术”,用一些影视歌星的头像代替,版本多达20多个,有的还将其制成恶搞福娃“合集”。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早在2003年北京奥运会会徽发布和2005年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发布时,奥组委就曾分别发出公告,就保护会徽、吉祥物的知识产权做出声明,告知任何机构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该徽记、吉祥物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亦不得将该徽记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这应在法律上视为北京奥组委对上述恶搞者提前发出的忠告。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为2008年奥运会会徽、吉祥物的著作权人,北京奥组委有权利保护其不被篡改,不论恶搞者是否出于商业目的均构成了侵权。另外,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而发布恶搞会徽、福娃,往往与商业利益息息相关,带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他说,按照奥林匹克运动的国际惯例,会徽、吉祥物等奥运标志不仅具有一般的商业属性,而且还是奥林匹克精神的体现,依法对其进行保护,不仅是从商业角度出发,也是主办国家和主办城市对国际社会的一种承诺,更是对奥林匹克运动尊严的一种尊重。这种随意篡改乃至中伤奥运会会徽、吉祥物的行为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