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傍名牌”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具体界定啥是 “傍名牌”
《解释》对如何判断 “傍名牌”作出了具体界定,如:“知名商品”认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为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装潢”也包括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等。
明确“虚假宣传”内涵
搞虚假宣传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招数之一。《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自行研发获商业秘密不违法
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解释》首次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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