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违社会公德,但不违法
□晚报记者 李岩
本报讯 17日深夜,未来大道与石化路交叉口附近一花坛燃起大火,为保证一墙之隔的居民楼安全,巡防队员向附近一商店借用灭火器扑救,但店主认为灭火器是其私有财产,拒绝提供。
1月17日22时20分许,航海东路石化社区巡防队员齐勇超、张鑫正在巡逻时,突然发现未来大道与石化路交叉口路北一个长约30米的花坛燃起了大火。一栋两层老式小楼与花坛一墙之隔,楼外布设了不少塑料布等易燃物品,随时可能被引燃。
两位巡防队员立即上前扑火。齐勇超用在现场捡到的一个蛇皮袋向火场拍打,但效果不佳。张鑫则跑到附近一家百货店,敲门准备借用灭火器。几分钟后,一中年男子开门走了出来。当听说是借灭火工具时,该男子伸头往外看了一下说:“烧就烧吧,路边的火,烧点怕啥?我不管!”男子说完准备转身回屋,张鑫不放弃多次请求借用灭火器。该男子急了:“灭火器是我买的,我想借就借,不想借就不借,凭啥非借给你?”随后,该男子关门回屋。
最终,在赶到的队友帮助下,花坛大火终被扑灭。但近20米长、2米宽的绿化花坛已被烧毁。
事后,张鑫说,一般遇到类似救火急需灭火器的场合,很多人都会毫不犹豫答应。可没想到,这位店主这么“较真”,拿灭火器是“私有财产”压人。
对此,市金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健说,“店主的做法,可以说是有违社会公德,但并不违法”。如果店主出资购买,灭火器就是他的私有财产,他就享有使用、支配等权利。别人借用,他有权拒绝。线索提供 魏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