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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必须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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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必须进场
国资委: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阳光操作”
中原网  日期: 2007-01-30  来源: 郑州晚报  
  只有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有权审批协议转让项目。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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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转让滥用:个别关键领域的企业通过内部资产重组,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只有17%,根本无法真正控股;一些企业通过协议转让,将国有产权完全卖给私营企业或外商。

  据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29日表示,国资委和财政部已联合发出《通知》,收窄了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范围,以更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国有产权转让的“阳光操作”,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

  根据《通知》,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限于两种情况: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此外,只有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有权审批协议转让项目。

  文件规定,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企业内部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需是其“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

  据悉,在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过程中,一些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将审批权下放到市级甚至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导致协议转让滥用;个别关键领域的企业通过内部资产重组,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只有17%,根本无法真正控股;一些企业通过协议转让,将国有产权完全卖给私营企业或外商。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尽管在实践中外商受让企业国有产权一般均能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场交易,《通知》还是重申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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