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王军方
本报讯 本报1月26日以《车辆被拖 司机较真》为题报道新郑市的拖车收费情况后,近日有关部门开始为拖车费开发票,但司机反映说票据是以“施救费”的名义开具的。新郑市物价部门表示,按照有关规定,200元拖车费不应该收取。
拖车收取“施救费”
“2月1日上午,我到新郑办事,车停在一超市不到5分钟即被执法人员拖走,交了320元才把车开走。”郑州市民陈先生说,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让他缴纳100元罚款,他到停车场提车时,又缴纳了20元停车费和200元拖车费。
记者发现,所谓的拖车费开的是“施救费”,票据是“河南省郑州市搬运装卸统一发票”,落款盖章单位是新郑市一家保安服务公司抢险队。“我的车没有坏,他们给我施哪门子救?”陈先生提起这件事就非常气愤。
没有拖车收费许可证
1月30日上午10时,记者来到位于新建路街道办事处裴大户寨社区居委会附近的停车场大门口,看见一辆拖车正把一辆面包车向院内拖,然后将车放到一个偌大的房子内。记者看到,司机和副驾驶座位上的人员均没有穿制服。不到10分钟,又有一辆拖车将一银色轿车拖进来,车上的人员仍没有穿制服。
记者发现,停车场里放了近10辆轿车和很多破旧的摩托,里面并没有摆放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等手续。
新郑市物价局负责人表示,以前曾有抢险队前来申请收费许可证,但由于不符合条件而没有批准。这位负责人说,他们至今没有给任何单位发放过关于拖车的收费许可证,业内也“没有‘施救费’的业务术语”。
据了解,新郑市物价局 2006年4月26日下发的公共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标准规定,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新郑市督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对拖车收费问题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