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消费者购买药品时应索要该凭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