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浙江省瑞安市一酒店在购销某品牌啤酒时,先后收取啤酒供应商5.8万元的“进场费”。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酒店收取“进场费”的行为属商业贿赂,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5年10月份,瑞安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珍味楼酒店在购销商品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工商人员调查发现,2004年12月10日,瑞安市一酒水供应商为推销某品牌啤酒,以“专场费”的名义给付珍味楼酒店现金2.9万元,2005年3月10日又以“进场费”的名义给付珍味楼酒店2.9万元(在货款中扣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涉案的啤酒供应商为了销售商品,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