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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2007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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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如何界定需细化

中原网  日期: 2007-03-10  来源: 郑州晚报  
  人大代表对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出不少好建议

  □晚报特派记者 张锡磊

  黄 达

  

  本报讯 昨天,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河南团代表,对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一天的审议,代表们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

  

  新税法将促进民族企业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金龙精密铜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长杰说,正在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最大的特点是把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成了25%,这样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就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有助于民族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实行后,外资企业的税率会有所提高,但和其他国际上做法相比,税率仍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因为一些外资企业目前看重的主要是中国的市场,所以新税法不会影响到外商的投资,而且外商在中国的投资还会有所增长。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华英禽业集团公司总经理曹家福说,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体现了私人合法财产得到平等保护的原则,会激发人们的动力,社会经济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

  

  何种企业获得优惠政策应细化

  李长杰说,在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提到,高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却没有明确什么样的企业是高科技企业,什么样的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所以应该对这一条款进行细化,或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尽快地制定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标准。

  而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天冠集团董事长张晓阳则认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也应该享受税收优惠,因为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解决就业作出了贡献,在税收方面国家应该有所考虑。

  全国人大代表、渑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费国华说,他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规定的对公路、电力企业免征所得税有不同意见,公路大多实行的是收费还贷,给这些企业免征所得税显然不合适,而电厂也不应该免征所得税,因为电力系统采用的是电力供应和电厂分家的模式,虽然电厂的利润低,但大部分利润都流到电力供应企业去了,所以应该调节电厂和电力供应企业的利润分成,而国家不应该免征它们的企业所得税。

  

  “公共利益”应有明确界定

  全国人大代表、焦作市市长助理姚天恩建议对物权法草案中的“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规定哪些是“公共利益”需要,哪些是商业需要,对“合理补偿”也应做出明确规定。由于在实践中没有严格的可衡量的标准,容易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滥用,损害所有者合法权益。建议把“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表述,修改为“补偿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出评估按市场价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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