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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3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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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规定执行死刑禁游街

中原网  日期: 2007-03-12  来源: 郑州晚报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意见》强调,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意见》规定,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原审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意见》规定,第一审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将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在交付执行3日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意见》同时明确,第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建议法院停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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