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段鹏
实习记者 张璇
本报讯 记者9日从国家电监会获悉,与居民用电关系密切的《居民供用电合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9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10天),并有望在今年出台。根据《合同》,电压不稳、突然断电等给居民造成的损失,供电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专家认为,这一《合同》首次将供电人和居民放在了平等的地位上。此举标志着多年来居民用电无合同、只交电费不能索赔的历史将告结束。
电器损坏索赔无门将终结
据《合同》第九条规定,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该《合同》第一次将供电企业放在了被约束的位置,居民拥有了向供电企业索赔的权利。
欠交电费逾30天可停电
《合同》规定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支付电费的,中止供电。
律师:违约金太高不合理
对于逾期每日1%。的违约金,一直致力于消费者维权的开物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很有意见。“为了督促对方履行义务,收取一定的违约金或者滞纳金都可以理解,且在根本上应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但是按照1%。的日利率来算,比银行的利率高出20倍,这恐怕就难以让人接受了!”段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