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罗某在河南中房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预交房款1万元,后在双方对正式合同条款协商期间,罗某发现中房公司已将该房屋卖给他人,遂要求退回预付款,但开发商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
判案 中房公司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已构成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应对消费者进行“一加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