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代表意见对草案修改了15处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当日的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逐条研究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对草案作了15处修改,主要的有4处。
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 有关扣除比例从10%提高到12%
审议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为了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捐赠,草案规定的上述扣除比例还应再提高一些。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再适当提高扣除比例是必要的,建议将上述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12%。
企业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减征免征所得税
审议过程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节能节水对可持续发展关系很大。为了鼓励节能节水,对企业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当给予税收优惠。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草案修改稿“不再具体列举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并删除“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的规定。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