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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4版:郑州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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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两年的房子 还是他人的财产
丈夫趁妻子服刑私自卖房被判无效,买主面临钱房两空
中原网  日期: 2007-03-15  来源: 郑州晚报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了房屋卖主的前妻赵红霞(化名)。

  据赵红霞讲,她和前夫夏先生原来关系很好,并育有一女儿,1999年购买了一套单位房改房,并领取了房产证。但是,2002年5月,赵红霞因涉嫌诈骗被判刑4年。

  “夏当时告诉我,我在监狱里没办法管孩子,以后孩子由他负责,但条件是离婚后房子归他所有。为了孩子,我就同意把房子给他了。”赵红霞说。随后,2002年6月,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离婚,房产归夏先生所有。

  赵红霞说,前夫没有兑现自己的诺言,遗弃了女儿。由于当时一审判决还未超过上诉期,赵红霞提起上诉,决定要回房产。2002年12月20日,法院终审判决两人准许离婚,房产归赵红霞所有。然而,郑州市房管局还是在判决前一天,即12月19日为新房主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5年3月12日,赵红霞出狱。

  妻子服刑期间

  丈夫私自卖房

  杨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二居室的二手房,市房管局也给颁发了房产证,入住两年多后却突发意外:原房主的前妻出狱,拿着离婚判决书称房子应归她所有。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杨的房产证,并强令他搬出房子;房产局也重新为卖主的前妻颁发房产证。昨日记者获悉,杨先生再次打起官司,将卖家夫妇俩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房款。

  □晚报记者 潘默 孙娟

  二审法院撤销买房人的房产证

  赵红霞于2005年4月6日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郑州市房管局、房改办作为被告,并将杨先生、夏先生追加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改办在其对房改房上市审批职能取消后,不核实配偶情况为卖房申请人出具公房上市申请确认表,其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且超越职权;房管局在办理交易登记时也未认真审核产权共有人情况,其颁证行为证据不足,依法可予撤销。但鉴于买房人杨先生已经向卖房人夏先生支付房款,并且实际居住使用争议房屋至今,且不存在任何过错,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告赵红霞应向原房屋产权共有人夏先生就其应得份额主张权利,赵红霞要求撤销杨先生房屋产权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赵红霞不服判决,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金水区法院行政判决,并撤销郑州市房管局颁发给杨先生的房产证。

  卖主消失,买房人面临钱房两空

  随后,围绕该纠纷又陆续打了5场官司,都以赵红霞胜诉告终。目前,赵红霞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昨日上午,离法院限定的执行限期已经过去两个多月,杨先生还没搬出房子。记者在家中见到他时,他显得憔悴不堪。“你说我一个下岗工,好不容易攒够12万余元买了房,现在却搞成这个样子,弄不好就钱房两空。我当初买房是通过中介进行的,并核查了原房本,上面并没有共有人。我没有错啊。”他说,50多岁的他没有工作,“现在卖主又消失了,我该咋办?”

  2007年3月1日,杨先生再次将赵红霞、夏先生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23500元。他起诉的理由是自己在支付购房款时,夏先生与赵红霞尚未离婚,该购房款应属二人共同债务,二人理应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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