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孙娟
实习记者 李丹
本报讯 昨日,颇受争议的出租车撞死无证狗案(本报曾报道),在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的哥”的过错确实让狗主人受到了损失,故酌定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宣判后,“的哥”对结果表示不满,声称将会上诉。
“狗”成了交通事故当事人
去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张先生从哈尔滨警犬基地购买的纯种德国黑贝母警犬“壮壮”,被夏俊洲驾驶的出租车撞死。
这个案件备受争议的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当事人姓名”一栏中,一边是司机的名字,一边却赫然写着“狗”。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将狗列为一方当事人虽有不妥,但此瑕疵并不影响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客观事实的证明力,且狗的一栏内当事人联系电话为原告电话,综上所撞犬应归原告所有。根据有关规定,认为夏俊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
撞死无证狗赔偿4000元
同时,该案另一争议焦点就是,撞死了无证狗该赔不该?
法院认为,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确有规定,养犬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但原告是否应当补办养犬证是行政部门处理的问题,原告未办理养犬证并不能改变原告对该犬的财产所有权性质,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所撞犬属他人所有。
故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出具的证据不能证明所购买的犬只价值为15000元,也不能证明所养犬只确为德国黑贝纯种犬,原告的损失赔偿酌定为4000元,原告请求赔偿25000元的过高部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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