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徐富盈
实习记者 刘 涛
本报讯 一女子在婚介所认识一男子后,相信该男子在开发金矿,便借给他3万元。昨日,该女子到本报投诉称被骗,但是警方认定诈骗证据不足而不立案。
2004年9月,45岁的许女士在紫荆山路一家婚介所,认识了一名前来征婚的男子周某。相见后,许女士对同龄的周某一见倾心,两人开始交往。11月初,周某告诉许女士,他在栾川县开有金矿,利润很大,但流动资金有些困难,要许女士借给他一些钱。许女士二话没说,到家后把自己的家底儿3万元钱取出,交给了周某。
周某拿到钱后的第二天,就突然消失。后来,许女士找到了周某曾住过的地方。周的邻居说,周在4年前就结婚了,还有一个女儿。许随后赶到汝河路派出所报案,时任该所指导员的李森接待了许某。警方找到了周某,但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
昨日下午,李森警官介绍,因为许某把3万元给周某时,并没立下任何字据,所以只能等许某找到其他相关证据才能立案。民警提醒市民有任何的资金往来,都一定要留下相关字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