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如果确认被香港高校录取后,就要缴纳1万港币的定金,学校会把录取名单交给内地相关部门,这名学生就不能再被内地高校录取,以防止“一生多录”的情况。(3月19日《北京娱乐信报》)
这项政策看似正当合理,无可挑剔,既可以敲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录取关系,又可以避免重复录取。但把商道规则照搬于新生录取领域,似乎不乏亟须商榷之处。
首先,认为“定金法”能够规避“多重”录取现象恐怕只是一厢情愿。一方面,对于家庭经济实力强的考生而言,这笔“万元港币”定金怕也难以完成阻挡的使命;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连学费都指望香港高校奖学金的莘莘学子而言,这“万元港币”的定金恐怕将成为他们赴港求学的最大障碍。
此外,防止“一生多录”现象,看似合情合理,实际上不过是高考中次序意识的惰性延伸罢了。现实中,同属第一批录取院校,第一志愿高校未录取,即便是后续志愿高校可以接收的学生,却不得不落到第二批院校之中。这种侵害考生权利的现象的始作俑者,不正是“一生不能多录”的意识吗?
而反观美国高校,却全然没有对学生的“独占”意识,更没有对学生志愿的“忠诚”要求。即便是国内学生,同时收到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等世界一流高校的录取通知书也已十分正常。可同样的情形,却绝对不可能发生在国内大学之间。两相对照之下,不难看出国外的大学更加尊重学生的选择权。
由上可见,姑且不论“万元港币”定金能否真正规避“一生多录”现象,“一生多录”现象本身究竟需要规避吗?究竟是学生的选择权大,还是高校的“独占”权大?究竟是学生的前途重要,还是大学的面子关键?这些问题倒是更加值得我们的教育部门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