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陈静
实习生 刘歌
本报讯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当前企业职工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
参保缴费基数可以选择
按通知的要求,在过渡期内每年调整缴费基数时,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内进行选择确定,如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可以在60%~300%范围内选择;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可以在70%~250%范围内选择;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可以在80%~200%范围内选择;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可以在90%~150%范围内选择。到了2010年7月1日以后的,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今年已经确定了缴费基数的,原则上不再变动。
参保缴费不能向前补缴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
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按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
被企业开除后仍可享受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被开除后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通知的要求,这要区别对待。
在1995年《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下发前,受开除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不能办理退休;开除后又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在1995年豫政办74号文下发后,受开除处分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另外,通知还规定,一人不能享受多重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有这种情况,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为参保市民保留一份养老保险。
通知同时规定,缴费指数随人员流动而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