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在学校,道德感虽不强,在家长、老师的教育下,也还是知道应该乐于助人,要拾金不昧等。长大之后,应该说,是非感与道德感都随之增强,也明白了“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后来又随着年龄增长,不仅有了“人命关天”的意识,也知道佛家还有“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说——由此可见,“救人一命”是何等的大事;而“见死不救”也往往会受到舆论道义上的谴责,甚至还会招来千夫所指。
然而,舆论谴责也好,千夫所指也罢,遗憾的是,见死不救的事在我们这个社会上还是时有发生。昨日本报A18版一篇题为《风雪中,下跪11次没人施救》的报道,就再次给我们社会中那些“见死不救”的道德水平低下者敲响了警钟。年仅24岁的辽宁省大洼县农民工刘明明,在前不久发生的暴风雪中遭遇车祸,造成多处骨折。同行者为救他的性命,11次向人下跪求救,却屡遭冷遇,最终刘明明命丧狂风暴雪之中。
有人可能会说,刘明明恰巧碰到的那些人道德水平都不高。这话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是这里毕竟还有个“概率”,11次向人下跪,都得不到救助,这个“概率”是不是有点太高了?再说,假设面对下跪求助的都是一般的普通百姓,我们的感受可能也会好一些,因为群众的觉悟毕竟还有待提高。可当我们看到被跪的对象中有警车有120,这些最应该施救者却也是见死不救时,就让读者觉得没有原谅的理由了。警车见死不救,120见死不救,恕我问一句:那还应该向谁下跪?
古人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话对现在不少人来讲,要求可能有点高。可即使再降低一点,也就是说,如果你因“善小”而不为,社会还可以对你原谅的话,那么,像“救人一命”或说“人命关天”的事,你就没有不“为之”的理由。倘若连“救人一命”的事都不愿意去做或不屑“为之”,你的道德也低下得实在太可怕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