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陈静
实习生 刘歌
本报讯 5月1日起,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将执行新标准,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也将有新依据。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次调整将直接影响本市43.85万名工伤参保职工可能遭遇工伤后的待遇水平。
据介绍,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等4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成5个门类10个等级573个条目,为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详细的准则和依据。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增加了引用标准,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与分级原则挂钩,取消了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提法。
据悉,对于今年5月1日前已作初次鉴定结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工伤职工,从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须按新标准进行鉴定;对于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如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须按新标准执行。
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对于在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作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