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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郑州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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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禁止商店门头、橱窗出现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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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禁止商店门头、橱窗出现广告
《郑州市中心城区门头店招设置导则》实施在即
中原网  日期: 2007-03-28  来源: 郑州晚报  
  □晚报记者 胡审兵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执法局获悉,《郑州市中心城区门头店招设置导则》文件已下发,近期将实施。其规定门头店招不得有喷绘画面;用字不得汉语拼音与外文混用;居民区周边的门头店招要亮化,照明时间至凌晨4时。

  关于画面

  喷绘画面和乱贴画在禁止之列。如卖啤酒的商店等门头出现人拿酒瓶爽喝的图案、卖体育用品的商店门头出现人踢足球的图案等,制作简单、粗糙,档次较低,而且不雅观,影响市容形象,以后都属于违禁之列。

  关于用字

  《导则》规定,门头店招的规格应与建筑物相适应,汉语拼音与外文不得混用,除名人题字外,一律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需要使用手书字、美术字、变体字等字体的,应当易于辨认,否则要用规范字予以标注。

  要求一门一匾

  根据规定,门头店招实行“一门一匾”,但商业展示性路段和银行、宾馆、社区医疗机构、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在经过批准后,可以设置横竖两个牌匾。同时禁止采用赞助形式制作门头店招,内容不得加有广告信息。

  关于橱窗广告

  对于常见的沿街门店设置橱窗广告的情况,《导则》规定,除了元旦、春节、元宵节、圣诞节以及中华民族传统节日等特定时期内,可以在橱窗内侧张贴有关宣传的图案与文字信息,并应在节日结束后的24小时内清除干净。除此之外,沿街门店的橱窗外侧与内侧,均不得粘贴任何形式的宣传类信息。

  关于制作材料

  按照规定,不得设置紧贴墙面的单板面式门头店招设施,禁止使用泡沫塑料、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的材料;应采用高分子材料、吸塑板、铝塑板、石制、木制以及高档塑料等,严禁使用低档劣质材料。

  关于照明

  根据《导则》划分,桐柏路、中原路、陇海路、南阳路、东风路、农业路以及黄河路属于居民休闲性路段,门头店招设置要结构简单、安全牢固,不影响和不妨碍居民的居住生活,要做到100%亮化,照明时间宜至凌晨4时,以方便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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