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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1版:郑州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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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 权利 有望 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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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两大条例
两种 权利 有望 实现

中原网  日期: 2007-03-29  来源: 郑州晚报  
  □晚报记者 黄达

  审议《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

  遇到紧急情况

  导游有权改线

  这样导游可临时保护游客利益

  昨日,《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其中,“农家乐”等新兴旅游纳入旅游规范管理范畴;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有望规范出让,开发与保护并重;导游有权应急调整旅游线路等规定已写入草案,有望通过审议确定下来。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出让但必须规范

  对国有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管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涉及到文物、世界文化遗产、宗教、风景名胜区以及水利、林业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如果允许国有旅游资源出让和开发,经营者的短期营利行为势必对资源造成破坏。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转让,同时应规定,旅游资源的出让、转让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维护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开发的监管。

  导游有权应急调整旅游线路

  遇有紧急情形,导游是否有权决定调整线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旅游中遇到紧急情形时,可能只有导游了解情况,征求多数旅客同意较难,由导游向游客说明情况即可。建议条例修改为:“旅游活动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在向旅游者说明情况后,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应制定制度规范私开乱设旅游区(点)

  针对景区的安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保证景区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制定旅游区(点)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不然的话,私开乱设旅游区(点)、破坏性开发旅游资源的现象就得不到制止。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对设置经营旅游区(点)的市场行为,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事后监管来规范,由市场来调节旅游区(点)的经营行为,只需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家庭宾馆纳入旅游管理

  “农家乐”等旅游市场近年来比较红火。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可增加农民收入,值得提倡,但应加强管理。家庭宾馆应纳入该条例的调整范围,同时首次把“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纳入特色旅游的范围,要大力发展。

  今后,不管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有权审议通过涉及工资分配、劳动保障、休息休假等集体合同内容以及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如何使用等。昨天,《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初审。

  审议《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草案)》

  集体合同的内容

  职代会有权审议

  集体合同内容主要指工资分配、劳动保障、休息休假等

  职代会监督企业,维护职工利益

  参与条例制定的省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王国献告诉记者,本条例对所有企业的职代会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又有所区别。

  过去,在企业改制、工资分配、工伤处理等重大决策中,几乎是企业老板说了算,特别是民营企业。“有的非公企业老板认为,我的企业我说了不算,让职工说了算,怎么可能?”王国献说,实际上,国有、集体和非公企业职代会的职权是不一样的。

  条例(草案)规定,国有及其控股企业的职代会,享有7项权利,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比前者权利还多,增加了“选举、罢免、聘用和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而非公企业的职代会权利,限定在决定集体合同内容,比如工资分配、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工作事项和休息休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还有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比如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主要是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

  职工代表进入决策层享有“话语权”

  在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企业的一些重大决定,根本没有职工说话的份儿,更不用说监督执行了。对此,王国献说,主要是在企业决策层和监督层中,没有企业职工代表。

  “其实,职工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法就有规定,条例只是进行了细化。”王国献说,条例(草案)规定,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类型公司可以有,不作特别强调。但是,各类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总数3至5人的公司,职工董事人数不少于1人;5人以上的,职工不少于2人”,并且,职工监事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1/3。此外,条例还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的选举、提名、替补等进行详细规定,防止职工董事和监事滥竽充数,不能代表职工利益。

  条例一旦实施,应当强制推行

  “条例很好,但是要有相关部门严格执法才行,否则就成为一纸空文。”昨天,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在非公企业多次跳槽的康女士表示。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由县级以上工会(没有执法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劳动、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但是没有罚款措施。

  不过,条例规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企业作出的决定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企业和有关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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