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老总当庭翻供,自称想明白了
□晚报见习记者 方颖
本报讯 因国企老总自动辞职引起公司怀疑,后进行资产审计,发现资金大量外流,同时牵出该老总涉嫌贪污11万元公款案,昨日法院开庭审理但未判决。公诉人指责被告“当庭翻供”,辩护律师表示,被告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免予处罚。
承认贪了11万元
昨日10时许,原河南省油脂公司总经理、河南省国家油脂储备库主任李振彬涉嫌贪污案,在管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此前,管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审理查明,2003年1月,河南省国家油脂储备库财务人员王敏因工作调动,将其管理的存有300515.48元的一个银行存折交给时任河南油脂公司总经理、河南省国家油脂储备库主任李振彬。李振彬冒用“王敏”的名义于2004年1月5日、6日、8日,从该存折取出共计11万元,后将该款项全部用于为其个人购买房产。随后,检察院指控李振彬贪污公款11万元,以其涉嫌贪污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前,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
想清楚了,要“翻供”
昨日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指出李“当庭翻供”。李说自己并不是想“占有”11万元,而是“借用”。此前,李曾供述,王敏将存折给他,自己取款添到房款中并无人知道,也不愿用家里的钱填补,就不打算还了,并写悔过书承认自己贪污。但开庭后,李表示,当时的供述是因为“脑子不清楚”,后来慢慢才理清了思路。李说,他取钱之前,就打算还给公司的。离任后,他还在准备还款,但未还之时即被双规了。
李的律师认为,李之前的口头供述不能作为证据,而“承认自己贪污”是李自己在给自己判罪。辩护律师像李一样,承认李犯了罪,但应为挪用公款罪,理由首先就是,李没有主观占有的意愿。且由于李在司法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还赃款,认罪态度好,属于有自首行为,应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公诉人:翻供不能算自首
而公诉人拿出李妻出的证据显示,李在购买涉案房产之前,已在上海拥有一处房产、在郑州有两处房产。2004年初李占用11万元公款,至2006年10月份被双规后退还,已有两年之久。李当时完全有能力及时补交赃款,但一直未交。李的意愿,就是将公款据为己有,并非挪用,更不是“临时借用”。公诉人补充说,由于李当庭翻供,其行为又不能构成自首。
法官未传唤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当日12时许,庭审结束,法官当庭未作出判决。
线索提供 周勇增 焦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