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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5版:郑州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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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不起诉涉嫌抢劫少年?听证
公交突然失火大伙没乱 让老人和妇女先下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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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不起诉涉嫌抢劫少年?听证
情节轻微,有自首行为,最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中原网  日期: 2007-04-06  来源: 郑州晚报  
  听证会现场
  □晚报记者 徐富盈 实习生 李想/文 晚报记者 张翼飞/图

  2006年12月,17岁的夏志慧骑摩托,和其他两人参与一起抢劫未遂案。两主犯被抓后,害怕的夏逃离郑州,先后跑到济源、登封等地,给人修车不敢要工资,给人喂猪不敢叫累。下苦力3个月后,夏的家人最终找到夏,和他一起到检察机关自首。昨日,省、市人大代表,众多法官组成对夏拟不起诉听证会。因夏系初犯,为未成年人,无前科,有自首行为,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对夏起诉的决定。

  17岁少年稀里糊涂参与抢劫

  昨日15时,在高新区检察院会议室内,记者见到了夏志慧。夏说,他家在金水区姚桥乡夏庄村,2006年12月16日20时许,他骑摩托车到村口常超男开的超市玩。大约22时许,“常超男叫我骑着摩托车带着他和我哥到航空管理学院,我问他干啥,他没说。我骑摩托车带他俩去了航院南边桥口,他俩叫我开着摩托车等他们一下。他们上桥时,我见超男手里拿着铁棍,俩人截一路过的男子开始打他。我看到后,喊着让他俩走,他俩不理,继续打那个男的。后来一辆汽车开着大灯照到他俩,他俩跳上摩托车,催我快跑。那时我才知道他们在抢劫。”

  民警快速出击,两名主犯落网

  抓获嫌疑人的郑东新区公安分局商务区派出所民警介绍,当夜他们开车巡逻时,发现有人喊“救命”,便立即赶到案发现场,看见共有4人,一人站在一辆红色摩托车旁,另两人将一男青年按倒在地上打,见有人赶到,3人马上骑上摩托车向时埂村逃窜,后嫌疑人逃掉。民警回来对现场细致侦查后,发现一只黑色棉手套,另外还在追击嫌疑人的道路上,找到了一根双节不锈钢棍。12月18日下午,民警将涉嫌抢劫的常超男抓获。经过初审,其承认伙同夏志平、夏志慧一起于2006年12月22时在航院西南角实施抢劫,12月25日,夏志平被抓获。

  少年声泪俱下自述逃难经历

  夏志慧介绍,他听说常超男被抓后,他不敢回家,又和哥哥联系不上。他口袋里装有600多元,便当夜躲到火车站。后来想到有几个同学在济源市帮人修车,他就坐上长途大巴赶到济源,找到修车厂,和同学们一起修车。“厂领导问我想一个月要多少工资,我当时根本不敢提工资的事。后来,在修车时,一名司机说他是登封人,有一个养猪场急要人,我偷偷记了他们的电话。”

  夏说,1月25日前后,因为想家就赶到郑州,但到了火车站,他打了个电话,父亲问他在哪里,他也不敢说。第二天就坐上去登封的车,“我到那个养猪场后,打猪料,喂猪,抬猪粪,天天累得我腰痛,但是我也不敢说。过年了,听到家家都在放炮,我想家,大年初二那天,我就给家里打电话,打通后我听到是我爸的声音,我就赶快挂断,怕他们知道。没想到我爸根据那个电话找到了登封,在正月十六时找到我。正月十七,他就劝我到检察院自首。”夏说着,声泪俱下,并请求检察机关对他一次改正的机会。

  听证人员达成初步意见:不起诉

  昨日15时30分,由省人大代表(田云龙),市人大代表(高天增),市区法院等相关法学专家12人一起,在高新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夏志慧作出“相对不起诉”听证会。检察院工作人员周卫平介绍,嫌疑人夏志慧虽一直在案发现场,并为抢劫提供帮助,涉嫌构成抢劫罪共犯,但夏在本案中的行为属情节轻微,一是夏属偶犯、初犯,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二是有证据显示,夏志慧事前没参与预谋,不需要动用刑罚措施予以制裁。在3人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巧遇警方的巡逻车,抢劫未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夏志慧案发后,主动到本院投案,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听证会上,多名法律专家和人大代表,对夏志慧的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昨日16时,听证人员达成了初步对夏进行不起诉的意见,并把意见向当场的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检察官综合听证人员意见后认为,此案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在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对夏志慧不起诉处理。

  线索提供 钟思文

  相对不起诉

  刑诉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照本条规定,相对不起诉有两个条件,且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然适用。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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