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明明白白注明,双方都签了字
□晚报记者 马燕
本报讯 夫妻离婚协议中,注明男方看望孩子一次需支付探视费2000元。这样的离婚协议条款,不仅从事婚姻登记多年的人员第一次见到,有关专家也认为,无论夫妻中任何一方用这样的手段来制约婚姻,不但匪夷所思,而且对孩子性格、成长非常不利。
探望一次2000元,奇特的离婚协议
签署这条奇特的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张先生和王女士,年龄均在三十出头,两人都戴着眼镜,看上去文质彬彬。来到婚姻登记处,两人显得很平静,没有说话,就直接拿了离婚协议。填好后,拿给工作人员审核:车、房子、大部分存款归女方,儿子由女方抚养;剩余存款、公司归男方。“‘男方不允许探望孩子’,这可不行啊。”看到这个条款,工作人员马上指出来。
男方显然不乐意,女方想了想,咬着牙把协议改为“探视一次2000元”。这次,任凭工作人员怎么苦口婆心地劝说,女方铁着心不同意修改。最后,男方无语签字,表示同意。据了解,他们的儿子今年4岁。
“这是我第一次见到这样的离婚条款。”在金水区婚姻登记处工作数年的刘先生说,由于离婚夫妻双方没有在法律上有违反规定的地方,全部是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他们只能劝说,不能强迫双方不能签署这样的协议。“看孩子是父亲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做就是拒绝父亲看望孩子,真为孩子担心!”
线索提供 刘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