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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人物”高铁钢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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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人物”高铁钢案追踪

中原网  日期: 2007-04-10  来源: 郑州晚报  
  

  数年“维权”给自己“洗冤”,如今再摊上官司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他已经上诉

  父亲认为,当初拿到赔偿后打住,就不会有现在的遭遇

  □晚报记者 宋振科 游晓鹏 文/图

  

  高铁钢在数年前曾因曲折的“维权”经历一度被国内诸多媒体称为“中国式的维权人物”。他通过各种方式为自己“洗冤”,终于得到赔偿。但如今,他数罪并罚再次面临牢狱之灾,这个结局让高家感到意外,他们正寄希望于二审。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及原判侵占罪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19年

  3月27日,一则消息再次将高铁钢带进人们的视野,与5年前相似的是,诸多媒体报道中依然称他“维权人物”,但这次消息的标题却醒目地写着《维权人物高铁钢数罪并罚一审被判19年》。

  这则消息称,2005年9月27日,高铁钢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2007年3月26日下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及原判侵占罪数罪并罚宣判他有期徒刑19年。

  记者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份刑事判决书中看到,判处高铁钢行贿罪主要依据以下事实:2002年8~9月,高铁钢为了求某电视台记者为其报道“冤案”,分次送给该记者现金共计14000元;2004年9月的一天,高铁钢为求另一记者为其报道《荒唐“吃人”案如何了断》一文,送给该记者现金2万元。

  对高铁钢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主要依据以下事实:2004年4~8月,高铁钢以告发段某相要挟,敲诈段某现金10万元;1999年9月的一天下午,在三门峡市某洗头城内,高铁钢先唆使一卖淫女与索某发生性关系,后又指使被告人贺红星进入房间将索的衣服拿走并逼迫索写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同年10月中旬,高铁钢以告发索某嫖娼相威胁,敲诈索某现金5000元。

  而判处高铁钢犯抢劫罪的主要依据是:1999年11月的一天晚上,高铁钢与贺某、江某预谋后,指使某女将郭某诱至该女的租住处发生性关系时,由贺冒充该女的男友进入屋内,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抢走郭某现金400元、价值2000元的爱立信868型手机1部及价值350元的摩托罗拉精英王传呼机1部。

  基于以上依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铁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9年,处罚金1万元。

  数年“维权”给自己“洗冤”

  如果仅仅是因以上事实被判处19年有期徒刑,高铁钢的案件并不会引起太多关注。引发无数媒体关注的原因,还是他那“中国式维权人物”的称号。此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罪名的几项指控,正发生在2002~2004年高铁钢维权的过程中。

  1998年9月2日,高铁钢因犯侵占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000年7月16日,他正打理自己刚刚开业40天、生意红火的酒店时,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为名带走,8月22日他和同时被抓的江某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2000年11月22日,湖滨分局将此案移送湖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2年5月23日高被取保候审,此时高已被羁押了677天。

  取保候审后,高铁钢不断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务院信访办等处上访申诉冤情,为申冤他还专门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上面写满冤字。2004年大年初八至十四,他将喊冤车一直停在三门峡市市委门口,正月十五闹元宵他更是直接把喊冤车开上庆典观礼台。

  据知情人士介绍,高铁钢在2003年花费7万元收集三门峡市的冤假错案制成两厘米厚的册子《洗冤录》,在全国“两会”期间给代表、委员们发放了700余本,也正是这一举动导致他的“冤情”得以洗刷。2004年2月25日,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给高铁钢下发了撤销故意杀人一案决定书,并于4月21日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高23434.67元,湖滨区检察院也在4月29日作出赔偿决定,因错误批捕、超期羁押赔偿高14429.94元。在高铁钢不断申诉期间,《半月谈》《南方周末》等国内知名媒体都曾对他的事件进行过报道。

  其父亲说,拿到赔偿后就此打住,他就不会有现在的遭遇

  高铁钢的父亲在法庭上听到判决后一阵眩晕,“他就是不听我的话”,4月4日,高父这样告诉记者,如果他听话,在有关部门承认对其超期羁押的事实、拿到国家赔偿后就此打住,或许他就不会有现在的遭遇。据高父介绍,2000年7月16日高铁钢被抓时,其投资近100万在灵宝开的紫微阁海鲜酒楼刚刚开业40天,“每天的毛收入有五六千元”,但酒店在高被抓的第四天就关门了。随后,酒店的桌椅凳子和电器也基本被偷光,而在高投资的近100万元中,一半以上的钱是借来的,“现在仅欠亲戚们的钱就有40多万”。

  高在2004年拿到国家赔偿后显然并不满意,他重新四处上访要求赔偿投在酒店上的钱和造成的损失。“一位领导说这不是直接损失,这个损失不好赔”。高父介绍说,这位领导表示可以帮高转包一个工程,让高从中挣些钱以弥补损失,但后来因工程太大,高本人并无承包能力就作罢了。如今高铁钢被判罪名中的几项事实,正发生在他四处为酒店损失要求赔偿期间。

  对一审判决高铁钢已经上诉

  在一审中为高铁钢辩护的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灿说:“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高铁钢直接参与犯罪或构成犯罪。”他在辩护意见中认为:公诉人指控高铁钢的四项罪名皆不能成立,故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判决高铁钢无罪。

  同时,为高铁钢辩护的三门峡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朝阳也告诉记者:“针对一审判决,高铁钢已经上诉,我们期望二审作出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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