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传统诉讼模式费用低、审期短、一裁终局
郑州仲裁委员会是郑州地区唯一具有独立裁决权的民商事仲裁机构,于1999年12月28日依法成立,2004年2月18日举行第二届换届大会。新一届仲裁委员会共有主任一人,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柳身担任、副主任四人和委员十人。仲裁办公室是仲裁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张书铭主持日常工作。内设秘书处、立案处、仲裁一处、仲裁二处、发展研究处、审查监督处、人事培训处、机关服务处八个处室。郑州仲裁委员会共聘任仲裁员153名,他们分别是法学教授、金融专家、高级经济师、资深律师等。自成立以来,受案数量不断增加,从2004年到2006年实现连年翻番的增长势头,2006年受案标的达17.8亿元。
□晚报记者 来从严/文 吴琳/图
4月10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保险仲裁分会在郑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正式挂牌。作为一种全新的处理保险纠纷的模式,保险仲裁分会的成立将对有效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大胆的探索和创新,同时也为快速、妥善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法。
保险仲裁崭露头角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机制,实行专家办案、一裁终局,以其公正高效和经济快捷的特点赢得了市场主体的厚爱。”4月10日,在郑州仲裁委员会保险仲裁分会揭牌现场,郑州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张书铭在致词中说道。
记者了解到,新成立的保险仲裁分会,受理范围包括投保时、理赔中或纠纷发生后选择该分会仲裁的案件。与传统诉讼模式相比,仲裁具有费用低、审期短、不公开审理、专家办案、一裁终局等优势。《裁决书》相当于法院的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对当事人都非常有利。而其保险专家断案更确保了裁决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郑州仲裁厚积薄发
省会一家保险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伴随着我省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少数消费者在保险消费中缺乏保险法律知识、曲解性判读保险产品,或因个别公司销售时解释不清晰、售后服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保险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但由于保险协会原有裁决机制在调解合同纠纷时不具备强制性效力,使部分分歧大、调解不成的纠纷转向重复上访直至诉讼,不同程度上引发了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误解,甚至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据介绍,近年来保险司法实践证明,同仲裁程序相比,诉讼程序存在结案周期长、成本高、专业性强、程序繁复的特征。与此相比,仲裁程序具有程序简便、客观公正、结案周期短、裁决易于执行、当事人容易接受和一裁终局的特点。此外,仲裁的不公开审理还具有保护双方当事人隐私和排斥庭外因素的性质。且鉴于保险仲裁中心的组成人员多是兼具法律和保险实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确保了其裁决保险纠纷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为其公正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权益提供了前提和可行。
张书铭介绍说,郑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成立8年来,一步一个台阶实现了跨越式的飞速发展。截至目前,已成立金融分会、信阳分会、开封分会、铁路分会四家分会,21家行业中心。从2004年初至2006年底郑州仲裁委共受理案件1425件,受案标的额26.2亿元。仅2006年就受理案件663件,受案标的额17.8亿。在全国185家仲裁委中,排名由2005年的第22位上升到第14位。为郑州地区乃至河南的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此次郑州仲裁委员会保险分会的成立,是中原保险行业一项意义重大的创新,在全国行业中也是领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