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学业成绩照顾10分;报考其他学校的,学业成绩照顾5分。
2.归侨、侨眷考生学业成绩照顾10分,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学业成绩照顾10分。
3.军人烈士子女降20分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照顾10分录取;驻边疆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20分录取;现役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公安烈士子女照顾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录取。
5.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对于课改实验年级的学生,只享受上述5项奖励和加分政策,其他奖励和照顾均体现在综合素质评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