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共5章38条,分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昨日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解读刚刚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说。张穹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解读1 拆迁补偿信息重点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要重点公开8类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解读2 公民可申请获取所需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解读3 公开信息方式应便于知晓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解读4 知情权被侵犯可提起诉讼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5 提供政府信息禁有偿服务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否则予以处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只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各级行政机关应把政府信息公开的税费及减免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
解读6 公民可要求纠正不准确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解读7 重大经济违法案件必须公开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果政府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比如说像一些重大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商业欺诈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问题。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