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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版:郑州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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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开感冒药不能直接写“白加黑”“感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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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省公布实施细则
医生开感冒药不能直接写“白加黑”“感冒通”

中原网  日期: 2007-04-29  来源: 郑州晚报  
  药品名必须是通用名,“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字句不得使用

  □晚报记者 邢进

  

  本报讯 自5月1日起,在医院开具的处方上,将再也看不到“白加黑”、“感冒通”等字样。这些药品名,将被代之以“对乙酰氨基酚”等通用名。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则不得超过3日。药品用法要写清楚,不得出现“遵医嘱”等字样。昨日,省卫生厅公布《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配合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禁写“遵医嘱”

  按照要求,处方书写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2处。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别名或自造简写;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开处方必须书写药品通用名

  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说,按照国际惯例,一个上市药品主要有3个名称——化学名、通用名和商品名。其中,化学名和通用名是标准名称。按照国家规定,药品的化学名和通用名由国家药典及药品管理部门确定,而商品名由生产厂家来定。

  《细则》规定,医师开具处方,要使用的名称必须是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要使用经省卫生厅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此外,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来买,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进药不得超过两种。这就从根本上遏制了在一家医疗机构内,有数种乃至数十种同一成分、不同商品名称药品的现象。

  

  处方药品不得超过7日用量

  按照《细则》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而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对于处方开具的药品量,实施细则也有明确限制: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诊断”栏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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