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惩戒的专门法规
本报讯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包养情人的行为,将被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昨天上午,中纪委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
《处分条例》不仅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作失职等行为作了具体规定,还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个人生活作风问题作了具体的处分规定。
《处分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和处分期间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最为严重的是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
据介绍,由监察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起草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在今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上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
公务员有这些行为可能被开除
不孝敬父母
《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或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中,有“包养情人”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超生
《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瞒报重大事故
《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甚至开除的处分。
泄露商业秘密
《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从事营利性活动
《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轻则给予降级,重则给予开除等处分。
领导不当决策
《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主要是对领导决策进行了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