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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7版:郑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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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门人防贼高招:门把手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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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门人防贼高招:门把手通电
没电着小偷,前来查岗的副经理遭了殃 这种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安全,他被判刑11年
中原网  日期: 2007-05-12  来源: 郑州晚报  
  □晚报记者 孙 娟

  实习生 暴敏冬

  

  本报讯 为防止小偷光顾,一摄影公司夜间值班人员把220伏的电源接到房间的门把手上,甚至还用电笔在门把手上测试,确认有电才放心休息,结果闯下大祸,把前来查岗的副经理电死。昨日,值班员葛金喜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事件:门上通电防贼却电死副经理

  被告人葛金喜,今年51岁,是郑州某摄影店职工,主要负责摄影店的夜间值班工作。2006年10月31日晚,葛金喜将220伏的电源电线接在大门的门把手上,还用电笔在门把手上测试,确认有电才放心地去休息了。

  但他没有想到,通上电不久,摄影部所属公司负责安全保卫的副经理谢某某等4人前来查岗,谢某某被打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11月16日,葛金喜被中原公安分局逮捕,并很快移送到法院。

  辩解:“为防小偷,我挖空心思想绝招”

  面对这样的后果,葛金喜既后悔也无法接受。他认为,自己没有伤人的故意,此次事故纯属意外。

  葛金喜说,由于摄影店有过小偷光顾的经历,为了保护单位的利益,作为看门人的他无奈才这么做。“为防小偷,我挖空心思地寻找惩治小偷的绝招。”他在法庭上说,“就在案发两天前的一个晚上,我值班时,还有贼把门锁剪断进入摄影部盗窃,我听到动静后出来查看,贼才被吓跑了。”

  法院:终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其11年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金喜明知其在门把手上通电的行为,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却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被害人谢某某被电击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判处葛金喜有期徒刑11年。

  葛金喜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然而,就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葛金喜从监狱内递出申请撤回上诉。5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准许葛金喜撤回上诉的判决,一审判决生效。

  线索提供 冯海明 刘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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